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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05日 - 10:11:37

 

瑞组发〔201399

关于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

规定(试行)

各功能区党委,各镇党委,各街道党工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在学习培训期间学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结合瑞安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试行》。

一、严格组织调训纪律。参训干部必须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服从组织调训,安排好工作,按时报到和办理入学手续,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等任务

二、严明普通学员身份。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必须以普通学员的身份,端正学习态度,严于律己、尊师重教、服从管理,遵守学员学习、生活、管理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搞特殊化的学员,将给予教育并责令纠正;对教育无效的,作退学处理。

三、严格请假制度。学员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建立请假情况公示制度。培训主办单位定期公布学员考勤情况,接受监督。累计请假时间超过规定的界限(按不同班次学制确定)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四、严格在校食宿制度。学员在校期间要自觉服从校方安排,倡导艰苦奋斗之风,原则上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坚持从严治学的管理制度。学员在校期间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训任务。培训主办单位对每期主体班次学员进行相应的考试或考核,其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学员档案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坚持党性教育制度。所有学员必须接受党性、党风学风教育,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和警示教育,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学员外出现场教学、实地考察时,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坚持跟班管理制度。每个主体班次分别配备一名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和校教师,监督执行各项管理规定,落实学习培训各项制度。班主任由校方教师担任,应主动履行岗位职责,协调和服务班级事务,引导班委会主动发挥作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坚持学风督查通报制度。组织人事部门、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学员执行校纪校规及学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督查。一般情况下,培训结束后向学员所在单位通报学员学习培训等方面情况

                                           中共瑞安市委组织部

                                             be365官方

                                                 2013628

中共瑞安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3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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