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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培训工作的若干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10日 - 16:15:16

教师是党校实施教学立校的主体力量,为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使我校教师培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关于建立教师培训培养机制,大力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培训原则

教师培训要贯彻按需培训、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立足国内、在职为主、多种形式并举的培训思路。

二、培训目的

以更新知识结构、培养业务能力、开阔教师视野,造就一支专业知识精、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业务技能好、队伍结构优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为目的。

三、管理体制

教师培训工作由校党委领导,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具体负责,由教务科牵头组织实施。教务科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教师培训工作方案,报校党委会审批。

四、培训对象

教师培训的重点对象应是教学、科研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五、培训方式

教师培训工作的方式主要有脱产学习、在职学历教育、短期培训、专题进修、跟班学习、学术交流、社会实践、参观考察等。

六、培训规划

原则上每年安排在暑假期间,一般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浙江省委党校等培训资质好的机构参加培训学习,力争每年将所有培训对象轮训一遍。

七、培训纪律

教师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服从培训安排,接受培训任务,确保培训效果。教师在参加培训期间要自觉遵守培训纪律,维护党校形象;要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获。教师在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向校党委汇报学习情况,及时与全体教师交流学习体会,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八、培训保障

逐步建立专职教师知识业务更新提高机制,设立教师培训进修专项经费。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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